转相押送。
《明律·仓库·转解官物》:“凡各处徵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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