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唐代裴谞的《又判争猫儿状》
拼音和注音
māo ér bù shí zhǔ , bàng jiā nuò lǎo shǔ 。
翻译及意思
词语释义
不识:不知道,不认识。西周刑法中三种可宽恕的条件之一。指误杀。不处理,不主持。识,通“[[职]]”。
老鼠:属于鼠科以及其他有关属的数目众多的啮齿动物之任何一种——亦称“耗子”。
裴谞
裴谞(719—793)字士明,闻喜人,裴宽之子。裴婿明经及第后.初仕河南参军事,累迁京兆仓曹参军,由于虢王李巨的表荐,又调为襄、邓营田判官,他为人清明豁达,举止潇洒。 天宝十四载(755年),安禄山攻陷东都洛阳。
原诗
猫儿不识主,傍家搦老鼠。不须争,将来与裴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