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学说,是指法人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理上的依据即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18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关于此学说主要有三种:“拟制说”、“否认说”、“实在说”。“拟制说”认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必须有意思能力,故民事主体只能以自然人为限,非自然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主体,是因为法律的力量拟制的结果。这种学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逐渐被代替。“否认说”认为任何社会组织只是个人的集合,从来没有法人,社会组织的事务都应看作是全体个人的事务,执行事务的人应看作是全体个人的代表并非法人,于是自然人的人格代替了法人的人格。与“拟制说”相比,“否认说”已开始接触法人的本质问题,但还没有在法人财产方面分清共有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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