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1995年至2006年9月担任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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