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组织的全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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