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公正是起源于自然法观念,是普通法上支配法院、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活动的程序方面的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最初本来是法院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司法审査制度确立后,被法院扩张适用于治安行政机关(治安法官)的简易裁判以及行政机关一些其他影响公民权利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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