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光,1965年出生,小学二年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红房委十一组,1985年曾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年。他制造了震惊全国的“1·18”案。2006年12月1日,张显光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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